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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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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56號王裕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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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2年度訴字第29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裕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裕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5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黃婉瑜    
            葉咏絮    
           送達代收人李知行 
被   告 王裕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
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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