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105號曾啟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11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啟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10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啟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張國能
被 告 曾啟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419元,及其中新臺幣173,165元自民
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6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