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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047號張家瑜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家瑜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家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
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附表: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