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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353號呂月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呂月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呂月笑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胡大健
江雅鳳
被 上訴 人 呂月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