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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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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943號陳菘豐(原名:陳明德)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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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菘豐(原名:陳明德)之
          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菘豐(原名:陳明德)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吳瑞中 
被   告 陳菘豐(原名: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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