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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943號陳菘豐(原名:陳明德)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菘豐(原名:陳明德)之
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菘豐(原名:陳明德)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吳瑞中
被 告 陳菘豐(原名: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