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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235號李俊霆,項沂之開庭通知書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俊霆及訴訟代理人項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