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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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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07號林客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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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學112簡字第310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克能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107號林克能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克能住居所及
         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別:學
書記官 鄭如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克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812號
、第32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克能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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