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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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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80號徐秉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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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聲自字第28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徐秉瑄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自字第280號AD000-K112222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自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AD000-K112222
被   告 徐秉瑄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900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79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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