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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03號歐建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4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歐建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0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歐建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03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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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楊麗君
被 告 歐建宗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暨其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