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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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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顏佳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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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佳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原告羅弘杰與被告顏佳彬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羅弘杰
被   告 顏佳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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