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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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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陳婉甄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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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陳婉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陳婉甄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婉甄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
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111年度北小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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