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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NGUYEN THE CUONG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NGUYEN THE CUONG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原告張麗娟與被告NGUYE
N THE CUONG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NGUYEN THE CUONG(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