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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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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NGUYEN THE CUONG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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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NGUYEN THE CUONG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原告張麗娟與被告NGUYE
          N THE CUONG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55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NGUYEN THE CUONG(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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