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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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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781號翁旭銘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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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正字第1827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旭銘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278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翁旭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翁旭銘...所有在第三人...之股票及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禁止債務人翁旭銘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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