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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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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76號陳建榮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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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4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7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762元,及其中新臺幣660,103元自民
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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