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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11號黃慈姣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相對人即參加人黃慈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參加人
黃慈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相 對 人
即 參加人 黃慈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陳鳳美、
鄭稚馨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聲請駁回參加費用、參加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