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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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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741號鄭文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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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鄭文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文財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7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丁重元  
被      告  鄭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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