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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741號鄭文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鄭文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文財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7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丁重元
被 告 鄭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