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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230號梁清傳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清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23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梁清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債務人梁清傳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富貴保本三福每期年金保險金債權,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