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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棠欽、李柏輝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狀繕本、112年12月5日再開辯論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澤宇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棠欽、被告李柏輝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狀繕本、112年12月5日再開辯論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狀繕本、112年12月5日再開辯論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朝偉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被 告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