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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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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65號陳信男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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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信男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陳信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下午2時9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二
時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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