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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65號陳信男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信男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陳信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下午2時9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二
時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