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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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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803號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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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38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文之
          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80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嘉政(原名許韋錡)、許嘉
          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0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許嘉政(原名許韋錡)
      許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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