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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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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100號何坤龍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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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1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坤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10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坤龍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何坤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60元,及自民國93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9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40,0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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