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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000154號周敬堂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單聲沒字第15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敬堂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周敬堂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案件,應受送達人周敬堂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敬堂 (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259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外套壹件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