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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謝秋玲、謝永銘之112年3月10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0月5日承受訴訟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秋玲、謝永銘之112年3月10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0月5日承受訴訟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3月10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1月27日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112年10月5日承受訴訟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秋玲、謝永銘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謝秋玲、謝永銘應按時到場。
四、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原 告 詹德柱律師(即被繼承人謝來和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律師
被 告 謝陳文女(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秋玲(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永銘(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秋婉(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王謝秋琦(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陳文女、謝秋玲、謝永銘、謝秋婉、王謝秋琦為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