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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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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896號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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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8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
          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96號原告李宗豪與被告陳秀
          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96號
原   告 李宗豪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雅雯   
被   告 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
      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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