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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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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21號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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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簡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之112年1
   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70-171頁表格影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字第21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即原111
    年度訴字第5107號案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70-171
    頁表格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簡明賢、劉淑美、呂曉玲、呂曉婷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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