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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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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03號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周品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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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裁全妙字第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周品妤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03號債權人與債務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以婕     
相 對 人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家禎   

相 對 人 周品妤
相 對 人 張守杏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周品妤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周品妤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周品妤中任一人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或相對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周品妤各以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周品妤連帶負擔。
理        由(略)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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