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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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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100號蕭國華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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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國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100號原告謝守禮、謝守義、謝守智、謝守信、謝守仁與被告蕭國華、蕭國華之僱用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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