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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52號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于萬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46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于萬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于萬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5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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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4652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