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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朴美正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朴美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朴美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 別: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竑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書
被 告 朴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29,6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