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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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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2682號明倫貿易有限公司、簡崇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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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26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明倫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簡崇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682號原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明倫貿易有限公司、簡崇倫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682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送達代收人 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明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五,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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