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683號SONNY SETIAWAN SOEMARNO,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訴字第36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SONNY SETIAWAN SOEMARN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83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SONNY 

              SETIAWAN SOEMAR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83號
原   告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被   告 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NNY SETIAWAN SOEMARN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 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