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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48號林高鶴即林德學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丁字第17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高鶴即林德學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4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高鶴即林德學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主旨):請派員於民國113年1月2日下午3時整會同本院執行人員實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鑑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