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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李柏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柏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柏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被 告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按
附表二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略)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