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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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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李柏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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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柏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柏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被   告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按
附表二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略)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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