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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9號劉恢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婚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恢章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9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恢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49號
原 告 虞佳莉
訴訟代理人 林炎臻律師
被 告 劉恢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