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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388號高美英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美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高美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高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413元,及其中新臺幣60,250元自民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6,4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