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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荒字第2371號詹智勇(即詹興田.詹仕良之繼承人)(出境)、詹婉儒(即詹興田.詹仕良之繼承人)(出境)、詹智皓(即詹興田.詹士恭之繼承人)(出境)之拍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23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智勇(即詹興田.詹仕良之繼承人)(出境)、詹婉儒(即詹興田.詹仕良之繼承人)(出境)、詹智皓(即詹興田.詹士恭之繼承人)(出境)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71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趙興偉律師(即詹儒旺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