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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84號吳立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甲112審附民字第258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立仁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84號吳立仁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吳立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84號
原 告 張竣堯 住詳卷
被 告 吳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2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