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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81號曾琨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琨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曾琨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童威齊
被 告 曾琨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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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3,929×0.369=101,0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3,929-101,080=172,849
第2年折舊值 172,849×0.369=63,7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2,849-63,781=109,068
第3年折舊值 109,068×0.369×(2/12)=6,7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9,068-6,708=102,360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