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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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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81號曾琨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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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琨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曾琨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8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童威齊  
被      告  曾琨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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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3,929×0.369=101,0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3,929-101,080=172,849
第2年折舊值        172,849×0.369=63,7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2,849-63,781=109,068
第3年折舊值        109,068×0.369×(2/12)=6,7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9,068-6,708=102,360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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