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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690號殷光儀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6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殷光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69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殷光儀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殷光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7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64元,及其中新臺幣19,866元自民國
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9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