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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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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174號任培冬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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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1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任培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1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任培冬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詹卉君  
被   告 任培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2,001元,及其中新臺幣74,957元自民
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2,0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備註: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3,53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82,001元,僅應繳納裁判費3
,090元,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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