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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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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10號吳珮珊(原名吳麗瑩)之112年11月29日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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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珮珊(原名吳麗瑩)之112年11月29日陳報
   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29日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吳珮珊(原名吳麗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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