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57號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衍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
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衍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
參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
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衍德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