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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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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57號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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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李衍慶(即李衍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衍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
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衍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
參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
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衍德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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