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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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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魏士綸之裁定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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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魏士綸之裁定確定證明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確定證明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魏士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公告內容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聲請人魏麗雪與相對人魏士綸間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業於112年11月30日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請注意: 有關人事案件 (例如: 認領、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 )請速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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