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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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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2995號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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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聲請調查
          證據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原告李漢生與被告王派
          宏、謝靜儀、廖子盈、蔡沛辰、林雅容間損害賠償事
          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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