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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宋慧喬之民事答辯㈠狀繕本、反訴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民事準備暨反訴答辯㈠狀繕本、被告即反訴原告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被告即反訴原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宋慧喬之民事答辯㈠狀繕本、反訴起訴暨聲請
調查證據狀繕本、民事準備暨反訴答辯㈠狀繕本、被告即
反訴原告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爭點
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被告即反訴原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
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均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塗銷所有權信託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反訴被告宋慧喬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