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宋慧喬之民事答辯㈠狀繕本、反訴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民事準備暨反訴答辯㈠狀繕本、被告即反訴原告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被告即反訴原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宋慧喬之民事答辯㈠狀繕本、反訴起訴暨聲請
   調查證據狀繕本、民事準備暨反訴答辯㈠狀繕本、被告即
      反訴原告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爭點
   整理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告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
   被告即反訴原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原告即反訴被
   告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均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塗銷所有權信託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反訴被告宋慧喬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