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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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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59號李雲源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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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簡上字第3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雲源準備程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59號李雲源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李雲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準備程序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上開案件訂於113年1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股別:玉股

書記官:藍儒鈞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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