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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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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950號陳龍生(原名:陳俊竹)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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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公字第156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龍生(原名:陳俊竹)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95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龍生(原名:陳俊竹)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03
  • 更新日期:112-1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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