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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845號王姵云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姵云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84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姵云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姵云得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2-02
- 更新日期:112-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