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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099號孫俊龍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福字第620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俊龍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09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孫俊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債務人孫俊龍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816元)部分,應依本命令並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在附表範圍內,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節本2:本院112年11月14日北院忠112司執福字第62099號薪資移轉命令就債權人「**」部分應予撤銷,改由其他債權人依比例(如附表)繼續收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02
- 更新日期:112-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