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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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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69號謝智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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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38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智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69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智翔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69號
原   告 廖雨緁(原名:廖上慧)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被   告 謝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壹拾萬
元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或民國一百十四年十
二月五日止(以先屆至者為準),其餘貳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
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或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五日止(
以先屆至者為準),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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